为提高我校学生体育运动竞技水平,推动和激励体育运动代表队争创佳绩,为校争光,并在校内外发挥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对参加国家、区域、省市序列计划比赛及批准赛事的运动员、运动队和教练员,予以适当奖励。为顺利实施和落实奖励政策,明确和规范奖励操作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1.效率优先原则
运动队奖励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对于在国家、区域、省市序列计划赛事和批准赛事中,获得较好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设置突出贡献奖,给予重奖。
2.兼顾公平原则
竞赛组织奖励体现兼顾公平原则。对于在校内外运动队训练管理、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和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运动员、运动队、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
3.适度奖励原则
对于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贯彻“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为学校竞技体育水平的提升,积极贡献自己的能量和智慧。本办法制定的奖励内容与标准,应与学校各级各类精神奖励内容相融合与衔接。
二、奖励内容
1.参赛获奖奖励
为支持保障教练员认真科学施训,运动员刻苦训练,不断提高校运动队竞技水平,积极参赛,为校争光,鼓励校运动队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行业区域竞赛、浙江省教育厅体育竞赛等计划内竞赛。另外,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参加其它赛事。对于在上述赛事中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予以适当奖励。
2.引领示范奖励
对在运动队训练管理、校园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和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起到显著引领和示范作用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体军部部务会讨论,提交体军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奖励标准
1.运动员奖励标准
1.1比赛等级与奖励标准
全国性比赛奖励标准为150元/分,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励标准为120元/分,浙江省比赛励标准为100元/分,在杭高校比赛和市级比赛励标准为80元/分,跨省区比赛奖励参照省级比赛标准执行。计分标准根据比赛规程执行,前八名分别计分为9、7、6、5、4、3、2、1。
1.2不同类别项目发放标准
个人项目按照名次计分的100%发放;团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和集体项目(两人及以上)每人按同名次记分的50%发放。
1.3等级奖项发放标准
一等奖参照同类别项目第二名的奖励标准;二等奖参照同类别项目第五名的奖励标准;三等奖参照同类别项目第八名的奖励标准。
1.4突出贡献奖
为我校体育运动作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学校设置突出贡献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获得省级及以上团体第一名的运动队及获得省级及以上单项第一名的队员,正式队员奖励为1000元/项;破校记录者给予鼓励奖500元/项。(见表1)
表1 运动员奖励标准明细一览表
名次
金额(元)
项目
第一名
9分
第二名
7分
第三名
6分
第四名
5分
第五名
4分
第六名
3分
第七名
2分
第八名
1分
省级单项奖励
9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省大运会单项
奖励
1080
840
720
600
480
360
240
120
国家级单项奖励
1350
1050
900
750
600
450
300
150
省级集体、团体
奖励
45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省大运会集体、团体奖励
540
420
360
300
240
180
120
60
国家级集体、团体奖励
675
525
450
375
300
225
150
75
突出贡献奖励
1000
/
/
/
/
/
/
/
2.学分学业激励
对于入选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和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运动员,给予适度的学分加权激励和学业绩点激励,具体内容与标准如下:
2.1学分加权激励政策
对于在运动队训练、竞赛中表现积极,训练刻苦,获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学生,给予学分加权激励。(见表2)
表2 获得优异竞赛成绩运动员学分赋值一览表
名次
金额(元)
项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省级奖励
50%
40%
30%
25%
20%
20%
20%
20%
国家级奖励
60%
50%
40%
30%
25%
25%
25%
25%
备注
该赋分值按照百分制计算。
说明:针对运动队同学所修的2门必修课程,予以赋分。赋分后,该课程最后得分不超过100分。
2.2学业绩点激励政策
对于在运动队训练、竞赛中表现积极,训练刻苦,获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学生,予以学业激励,即同等情况下,在奖学金评定、优秀评级和先进称号评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教练员奖励标准
教练员的奖励,根据所带队的比赛成绩、水平提高程度和个人贡献大小等情况发放,具体如下:
3.1比赛等级与奖励标准
教练员参赛等级、奖励标准、计分标准等内容与运动员相关内容一致。
3.2团体项目计分方法
只计团体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等项目,按单项计分标准的500%予以奖励,列入大运会周期的足球、篮球和排球等项目赛事,按照800%予以奖励。
3.3单项和集体项目计分办法
获得单项和集体(两人及以上)项目名次的教练员按奖励标准的100%发放。以单项和集体项目比赛累计为团体名次的项目,只记集体和单项名次予以奖励。
3.4等级奖项发放标准
一等奖参照同类别项目第二名的奖励标准;二等奖参照同类别项目第五名的奖励标准;三等奖参照同类别项目第八名的奖励标准。
3.5突出贡献奖
对获得浙江省足球、篮球、排球等团体项目比赛前三名的教练员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比赛集体及单项前三名的教练员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以上奖项取最高名次奖励,不累计。(见表3)
表3 教练员奖励明细一览表
名次
金额(元)
项目
第一名
9分
第二名
7分
第三名
6分
第四名
5分
第五名
4分
第六名
3分
第七名
2分
第八名
1分
省级单项、集体项目奖励
9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省大运会单项、集体项目奖励
1080
840
720
600
480
360
240
120
国家级单项、集体项目奖励
1350
1050
900
750
600
450
300
150
省级团体奖励
45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国家级团体奖励
6750
5250
4500
3750
3000
2250
1500
750
大运会团体奖励
8640
6720
5760
4800
3840
2880
1920
960
团体项目
突出贡献奖励
10000
8000
5000
单项、集体项目
突出贡献奖励
5000
3000
2000
获得全国足球、篮球、排球等团体项目比赛前三名及获得全国单项比赛前三名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在省级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50%—100%。以上奖项取最高名次奖励,不累计。
4.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运动队训练、管理与竞赛辅助工作人员(学生、教师)的奖励经费额度与标准,在确保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础上,在每年度运动队奖励经费中另行开支,额度不超过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总经费的10%。
四、奖励程序
1.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由体育专项奖励经费中开支。
2.运动员奖励由体军部审批,通过财务处发放;教练员奖励由体军部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并经财务处发放。
3.辅助工作人员(学生、教师)的奖励经费,由体军部决定,报人事处审批,并经财务处发放。
4.所有奖励的执行,均以比赛主办单位最后的成绩通知和名次公布(或锦旗、奖牌、证书)为准。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浙水专电专政[2009]82号文同时废止。
六、问题处理
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由体军部另行研究并商教务处、人事处提出解决方案,最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七、调整周期
本办法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本办法由体军部与教务处共同解释。